站内搜索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


热点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诉讼服务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 浏览详细内容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曝光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决定(2012年第1号)
发布时间: 2012/8/1 21:49:00 被阅览数: 19567 次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对长期赖债、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实施严厉打击,营造诚信守法氛围,建设社会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对韦青梅等284名自然人,东莞沙田宝兴雅电器制品厂等41家单位的被执行人名称、住址、欠债金额等赖债信息,予以公开曝光。同时,对上述被曝光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本院责令被曝光的各被执行人,立即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并配合执行法院完成各项执行工作。否则执行法院将对其赖债信息长期予以曝光,对其高消费行为予以长期限制,并将依法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列入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媒体跟踪报道,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力措施。
本院同时公布东莞两级法院曝光热线电话,市中级法院:89811033,第一法院:86100015,第二法院:89889117,第三法院:89808719。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违法动态,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督促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义务。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更多相关资讯

对不起,暂时没有符合条件的资讯!

 

版权所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粤ICP备12069012号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 邮编:523008    总访问量:137289517人  当前在线:15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