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公示
关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张永波等234名罪犯减刑、对唐本翁等8名罪犯假释的案件,本院已审理终结,并已依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予以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判文书不予公布,并对全部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涉及罪犯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依法进行了删除。公示期限为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如对本院裁判结果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直接点击公示下方意见留言按钮,进入留言页面进行留言并留下联系方式(为保护异议人隐私,留言内容及联系方式仅在后台显示);(二)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523008);(三)拨打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769-89811298。为便于了解核实情况,请实事求是说明异议事实及理由。
特此公示。
附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判文书》.pdf
备注:以下14宗减刑、假释案件,本院依法不予公布裁判文书:(2020)粤19刑更 17、24、38、39、44、61、62、135、136、145、162、188、211、228。
二○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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