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东莞市寮步鸿兴建材购销部、东莞市大冠统果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2020)粤1971破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现就拟受理的东莞市寮步鸿兴建材购销部、东莞市大冠统果菜有限公司选定破产管理人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自愿报名的破产管理人须为2019年度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一级管理人。
二、请自愿参加摇珠的管理人根据本公告公示的债务人信息认真、全面、深入核查自身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回避情形。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管理人,可按本公告要求提出书面报名(申请书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备注联系人、电话、确认经过自查无回避情形)。书面报名材料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函至本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以法院签收时间为准)。
按照摇珠结果确定的承办案件的一级管理人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才发现回避事由,并以此为据申请变更管理人的,视为该轮次内已承办过案件。如无管理人报名,该案将在本轮次没有承办过案件的一级管理人中摇珠指定管理人。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东莞市寮步鸿兴建材购销部(下称“鸿兴购销部”)成立于2004年6月2日,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批发钢材、水泥,投资人为何鸿超。
被申请人东莞市大冠统果菜有限公司(下称“大冠统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28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水果、蔬菜,股东为何嘉诚。
根据已生效的(2016)粤1971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市诚霖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东莞市信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5万元、利息91.5万元、律师费2万元,承担诉讼费19057.60元,鸿兴购销部、何鸿超等主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信鸿公司于2017年申请执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2017)粤1971执10681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鸿兴购销部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另案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5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鸿兴购销部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共有6件,涉及债权总额合计约3880万元。
根据已生效的(2014)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大冠统公司向申请人郑海城归还借款190万元及相关利息,何鸿超承担相关连带清偿责任。郑海城于2016年申请执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2016)粤1971执11033号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大冠统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被另案查封处理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5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大冠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执行完毕的执行案件共有9件,涉及债权总额合计约2533万元。
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了解,鸿兴购销部名下有两处土地使用权(面积共计6275.56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大冠统公司名下一处土地使用权(面积2327.12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土地彼此相邻;前述土地存在涉嫌存在违法占地、超红线图的情况,超占范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为工业用地,实际用于私立学校等教育及附属设施;上述土地及建筑物的实际使用权人有东莞市寮步明珠小学、东莞市寮步明珠现代幼儿园。因此,该两案拟共同选定同一破产管理人。
四、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6月23日17时
摇珠日期:2020年7月1日10时00分
摇珠地点: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工作室”(审判楼安检门右侧)。
报名材料邮寄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邹群英、叶毅萼
电话:0769-89811328 、0769-89811062
特此公告。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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