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9)粤19民终706-715、720-728、749-756号
张豪龙、万健强、程萍桢、钟雅雯、陈炯尧、陈丽、王玉琪、郭素华、王智邦、许俊恺、卢陈平、陈旭亮、郑建森、陈旭光、许腾芳、郑彩华、饶志强:
本院受理(2019)粤19民终706-715、720-728、749-756号申诉人王建荣与被申诉人东莞市祥鸿农副产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张豪龙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二十七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恢复诉讼通知书。上述通知书内容如下: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粤19民终706-715、720-728、749-75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20 年6月23日作出(2019)粤1972民初1949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于2020年7月22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恢复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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