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公示
关于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对对李海玉、詹崇立等299名罪犯减刑,周后柏、张峻等4名罪犯假释案件,本院已审理终结,并已依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予以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减刑裁定书、决定书不予公布,并对全部公布的裁定书中涉及罪犯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依法进行了删除,对部分案件进行了匿名处理。公示期限为2020年8月14日至8月18日。如对本院审理结果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直接点击公示下方意见留言按钮,进入留言页面进行留言并留下联系方式(为保护异议人隐私,留言内容及联系方式仅在后台显示);(二)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523008);(三)拨打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769-89811298。为便于了解核实情况,请实事求是说明异议事实及理由。
特此公示。
附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结案文书》.pdf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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