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锐勤
小时候经常听外公讲他出去催讨欠款的一些趣事。外公在村尾开了个农药化肥店,村民每天经过他店去干农活的时候,总是需要买点东西。久而久之,一些收成不好的,或家庭困难的,或人品不好耍赖的就欠下了从几十元到几千元不等的钱,时间从三五月到十多年不等。外公每到春节前几天,总要骑上自行车到欠钱的各户人家去催讨欠款,也就经常遇到了各种事情。
有一些人家,如果外公一进去就热情招待,嘘寒问暖、烧水泡茶、买菜做饭的,外公往往就不好意思开口讨钱;即使开了口,他们稍微表明了家庭困难的,即使他经济还可以的,也往往都不好意思再讨了。毕竟吃人家的嘴短嘛,因此也就有的一欠就十多年了,虽然可能也就是几百元而已。有一些人家,知道外公是“无事不登三宝殿”的,就没有好的笑容也没有好的招待,这些人家往往外公就狠得下心催讨;如果对方有意耍赖的,外公就会从道德论证到法律,但这往往对方不是很买账。外公如果也向对方诉苦,把自己讲得好像是欠钱人一样,反而就有好的效果,欠钱能够顺利的还上。
外公的催讨欠款艺术其实就是乡村社会中人情、面子机制在发生作用。虽然人情、面子机制往往发生在熟人社会,但我发现,其实在法院调解这种半熟人社会或陌生人社会也能够发生作用。
在调解中,如果被告方态度很好、语言恭敬的,往往就能够获得原告方的谅解,使得原告降低赔偿请求数额,甚至与被告称兄道弟。因为被告方传递出的是友好的信息,给原告方足够的人情和面子,而原告方居于受到这种高度的“尊重”,也会在赔偿数额和人际关系上予以对方一定的回报。我曾经在《人民法院报》看过这样的一个报道:有一对贫苦夫妇在驾驶拖拉机的时候,把隔壁村的一个老妇人撞成残疾,调解后,他变卖完自己的家产,无数次登门道歉,不但获得了老妇人及其家人的谅解,而且最后还做了老妇人的干儿子女儿。
在我自身的调解案件中,我也遇到过这样的案例。有一对青年男女是原被告双方,但他们几乎是手拖手的来到法庭,请求给他们出具一个调解书。原来小伙子是肇事司机,而女孩是受害者,小伙子撞伤女孩后,不但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及相关费用,而且经常独自守在医院照顾女孩,难怪他们两人的眼神和语言中透露出暧昧的气息。言语中,女孩不但没有丝毫责怪小伙子的意思,而且还请求我们快点给他出具调解书,好让小伙子去保险公司理赔。还有一对中年男子,也几乎是称兄道弟的来到法庭请求调解,可以看出他们在出事故后的关系一直都处理得不错。
俗话说:人活脸,树活皮。人一般不会拒绝来自他人的好意,而如果不顾他人的好意,可能会把自己置于尴尬的境地,给他人留下不近人情的印象。而这种人情和面子在调解中大有裨益,它不但缓解双方的紧张局面,而且往往还能够达成双方都满意的方案。
调解中,如果原告态度很好、言语得体的,同样能够得到对方的高度认可,因为没有得理不饶人的气势,也显示了对对方的尊重。原告方往往在案件中具有道德优势,但这种优势一旦不顾忌对方的人情和脸面的时候,也往往会受到对方同样的恶劣对待。因为大家都处在同一个道德平台上,“对”与“错”都有一定的限度,而不是无限制的偏离这个平台,有时还很难分清究竟谁对谁错。我调解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原告方是一个彬彬有礼、举止优雅的人,提出的诉求也都是合法合理;而无论身份地位还是经济状况都一般的被告,显然被原告的气质和态度所感染,很快的就达成了协议,握手言欢。
当然,人情和面子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双方都认可的道德底线。如果有一方或双方突破道德底线,不理对方的人情和脸面,那么双方的角力就进入了另一种状态中。俗话说:死猪不怕开水烫。“不要脸”这种策略是有一定风险的,它可能可以获得比预期更好的目的,也可能更差,这完全取决于双方实力的角力情况。
隔壁的同事调解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原告方是一位老妇人,曾经参过军,性格泼辣而倔犟,同来的两个女儿也是此种性格。被告方是一个小公司的负责人,温和也怕事,同来的老婆却泼辣而傲慢。案件还没有开始调解,双方就已经吵起来了,并且愈演愈烈。双方不但互不给面子,甚至几乎有肢体语言,好在被同事劝开。原告的损失按法律计算就大概三、四千元,但原告的要求是至少要两万元;而被告在原告的步步逼迫下也愿意赔偿一万元;双方就此僵持了。原告的女儿恐吓被告:如果不赔到两万元,她就把母亲放在对方公司门口,不再理睬;而被告的老婆也放出话:最多就给到一万元,如果不想拿就等法院开庭判决。双方继续争吵,同事劝说原告方接受一万元的赔偿数额,原告不同意,于是就让双方回去冷静思考,等法院开庭判决了。
双方已经撕破了脸面,突破了底线,没有了道德平台,因此也就没有调解的部分基础了。当道德平台无法起作用时,就是法律论证在起作用,同事事实上也给双方做了周到而细致的法律分析。如果连法律论证也无法起作用,那么也就只有等待开庭判决了,因为双方已完全失去的对话的基础和平台。
但是过了几天之后,双方又主动来到了法庭,就一万五元的赔偿款达成了协议,这表明同事的权利介入和法律论证在人情和面子机制失去作用后,还是起到了作用。
这个案例中的人情和面子机制之所以没有起作用,是与双方的“权力”差距有很大关系的,尽管这种“权力”是非正式的,隐性的。原告在调解中不理一切的汹汹气势;原告可以不顾生死的躺在被告公司门口;原告不拿到心仪赔偿款就要永远缠住被告······这种种的言语和行动都给被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只要赔偿款还没有超出能力范围的话,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了。因为即使判决下来不用赔偿一万五元,他也料到了原告会无休止的缠住他,而他是耗不起这个时间和精力的。
但也并非每个案件都有这么好运气,如果双方的“实力”相差无几,那么原告这种漫天要价可能就得不偿失了。
我调解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原告按判决能够得到的赔偿款就七千元左右,但调解被告愿意给他八千元,可是原告少于一万元不同意。原告是贵州人,被告是福建人,双方在撕破脸皮之后也就没有什么人情可讲了。等判决下来,原告依然只得到七千元,于是不服想提出上诉,此时被告为了早点回去上班,就提出仍愿意赔偿八千元,原告再也不咄咄逼人,而是沉默的接受了。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在被告面前除了道德优势,就再也没有其它优势了。因此,当他撕破人情和脸面之后,他就没有任何退路了。如果不是最后被告本身的一些顾忌,那么原告将会一直被动到底。
所以,这里涉及到在一个调解前提的问题。如果双方都认可道德标准的,那么可以从人情脸面开始谈起;如果双方都认可法律标准的,那么可以从法律规定开始谈起。如果一个谈道德,一个谈法律;或一个谈事实,一个谈规范;那么要从容易劝说的一方入手,转移话题或制造共同话题,使双方回到同一个平台和运用同一套话语标准。如果任双方各说各的,那么就必然导致没有共识的争吵,必然导致分歧越来越大。当然,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不会单纯的只涉及道德标准或法律标准,而可能在有些赔偿项目上是看人情面子,在有些赔偿项目上是看法律规定,因此更多的可能是一种混合的适用。
这要求我们在调解时要经常注意到双方话语的切入点,并且要适当的转移策略。一般文化层次较低的当事人多从道德层面切入,而文化层次较高的当事人多从法律层面切入,文化素养的差异注定了他们关注问题视角的不同。而且当人情和面子无法起作用的时候,往往要转移到专业的法律角度上来,因为这是文化层次较低的当事人所不熟悉的领域,法官的阐释会有一种震慑的效果。而法律规定解释无法起作用的时候,往往要转移到工作事业精力的发展角度上来,因为文化层次较高的当事人往往不愿意花费太多的时间精力在这些负收益上面,这种对比会给他一定的启发。一千元对于第一种人可能是一件大事,因此要利用法律辅助解释它的得失;但对于第二种人可能是一件小事,因此要从长远角度来激发他的事业心和“虚荣心”。
调解中,各种人情、面子、规则、资源和权力技术是处在一个流动的过程、博弈的过程,因此我们也就要经常注意到这些流动的变化及影响,并且做出合适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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