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东西,正因其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因而常被视为理所应当。比如阳光、空气,人之生命难以离之须臾,却常被人所无视。或许只有失去之后,我们才能发现其可贵,但彼时为时已晚。
——引言
温家宝总理曾对抗震救灾的解放军官兵说过一句话,振聋发聩:“是人民养活了你们”。作为人民法官,人民同样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人民法官为人民”不仅仅是精神层面的号召,更是现实层面的必然。
然而,现实中存在着很多不和谐的现象,法官“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也客观存在。究其根源:是没有摆清自己和人民的位置。人民法官为人民,首先需要我们法官有一颗真诚的、感恩的心——毕竟我们不是给予人民恩赐的管理者,而是接受人民恩惠的服务者。
作为人民的公仆,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时刻谨记:人民为大,人民法官为人民乃我们工作之本。唯有如此,审判工作才能更贴近群众,审判结果才能为人民满意、信服。
一、细节决定工作成败
人民并非遥远的、虚幻的概念,而是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每一个走进法院的当事人都是我们服务的对象,都是人民中的一员。
刚从事审判工作的时候,我曾有过这样的观念:当事人入法院追求的不过是一种公正的结果,只要保证结果的公正合法,审判过程中细节如何无关大局。所以,审判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比较“啰嗦”的、重复的、与案件无多大关联的陈述,我总会打断。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我并没有遗漏必要的证据,但是当事人并不满意,甚至对于合法合理的判决也时常会有人上诉。后来与当事人做过几次交流之后发现:他们的确追求最终结果的公正,但是审判过程决定着他们是否信服最终的结果。“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审判细节的“武断”,很难让人相信结果的合理——即使说理再充分。
有过这样的教训之后,我逐渐改变了工作的方式,注意审判工作中每一个细节,包括态度和语气,比如在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尽量让当事人把想说的说完。尽管开庭的时间会有所延长,但是当事人的满意度和对判决的信服度有了很大提升,上诉的情况也极大减少。当收到当事人送来的一面面锦旗的时候,作为法官,心里有一种极大的成就感与满足感。为人民服务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困难,给人民应有的尊重,人民自会给你的工作必要的支持。
作为直接接触最低层人民的民三庭(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我们的言行对民众有着重要的影响。“好言一句三冬暖,恶语相向六月寒”,我们的不当言行伤害的将是民心,失掉的是人民的信任。缺乏了人民的信任,纵使判决结果合法、合理,又如何能使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信服?判决失去公信力,和谐社会的构建又从何谈起?
“人民法官为人民”不是一座空中楼阁,一切需要从身边的点滴做起。只有小事上不失服务之态度,为人民服务的理念才不至于成为空谈。
二、人民满意、社会和谐乃根本目标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而人民满意不满意,一方面是上文提及的法院工作人员的态度,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则是审判结果的公正合法合理。
现在各法官专业素养比以往有很大提高,审判结果的合法性基本不成问题。因而如何追求审判结果在合法的基础上更为公正、及时成为对我们新的要求,也是人民满意不满意的基本标准。正如一句格言所说“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
以我的工作为例,我所在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在这一类案件中,原告方即受害者常常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原本收入较低,事故发生后更是难以支付巨额的医疗费。因病返贫的现象极为突出,严重威胁这部分群众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因而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作为法官,我必须把握一个原则——如何让原告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
在这一原则尺度的指导下,我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对双方尤其是肇事方及保险公司,首先明之以法,明确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按照法律处理需要赔偿的数额,严格依法办事。其次,晓之以理,从人之常情考虑原告方的具体情况,能够及早赔付、尽早结案,对双方当事人均是有利的。最后,动之以情,引导双方都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一下,这样双方更容易达成比较满意的协议。
经过这三步,在法律的框架内兼顾人情,当事人调解的意愿是比较高的,调撤率也有很大的提升。当然对于当事人坚持判决结案的,也尊重他们的选择。同时,将这类案件尽快宣判,并督促被告方尽快履行相应义务,促使受害方尽快获得相应救济。
另外是分清案件的轻重缓急,及时处理紧急案件。针对那些伤者仍在医院治疗,急需医疗费用;当事人生活特别困难等类型的案件,优先迅速进行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受害人非死即伤,事故经常会导致其陷入经济困境,而又因其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遭受更大的伤害,此时由其需要法官给予必要的帮助,及时的审理和心理的安慰。这类案件特别容易激起信访和上诉,所以,特别需要予以关注。
当前,我国面临着发展中的一系列难题,比如贫富差距。作为法官,我们必须正视这种客观差距,尤其关注弱势群体保护。法官的公正判决,不仅仅体现在依法,更要体现一种关爱——法律无私,但法官不能无情。在法律的框架内,尽量维护弱势方的利益,我认为这也是“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具体体现。
和谐社会,很大的难题就在于如何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作为法官,对弱势群体的利益的必要保护,是缓解社会不满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也是我们人民法官的时代责任。
三、三个至上,人民为本
三个至上的理念,是当前指导司法工作的纲领性思想。但从其本质而言最终都指向一点:人民为本。党的事业归根结底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宪法法律也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与“人民法官为人民”实乃殊途同归,都强调了司法工作的人民为本。
近一段时间,我们法院内部开展了关于“三个至上”、“人民法官为人民”等一系列的学习活动,我认为这可以很好的提高法官为人民服务的理念。但是,理论再好也难以取代具体的落实。“人民法官为人民”要求的不仅仅是理论层面的学习和交流,更在于实践中的落实与贯彻。如何落实,要求我们每一个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从自身做起,严格自我要求。从理论学习中深入领会司法的本质,在具体工作中方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结语
千里之堤,起于垒土,却溃于蚁穴。建立司法的公信力很难,要从点滴做起;毁灭却很容易,哪怕有不当言行的只是个别的人。作为司法系统中的一员,尤其需要从自身做起,慎之又慎。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愿与各位同仁共勉,追求成为真正的人民满意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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