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决定书公示
关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黄忠等108名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本院已审理终结,并已依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减刑案件裁定书予以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裁定书内容不予公布,并对全部公布的裁定书中涉及罪犯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依法进行了删除。公示期限为2020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如对本院裁定结果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直接点击公示下方意见留言按钮,进入留言页面进行留言并留下联系方式(为保护异议人隐私,留言内容及联系方式仅在后台显示);(二)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523008);(三)拨打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769-89811298。为便于了解核实情况,请实事求是说明异议事实及理由。
特此公示。
附件: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决定书》.pdf
2、备注:
以下6宗减刑案件的罪犯犯罪时未成年,本院依法不予公布刑事裁定书内容:
1、(2020)粤19刑更1473号 李某某 故意伤害罪 刑事裁定书
2、(2020)粤19刑更1515号 贾某 故意杀人罪 刑事裁定书
3、(2020)粤19刑更1530号 韦某某 故意伤害罪 刑事裁定书
4、(2020)粤19刑更1533号 何某某 故意杀人罪 刑事裁定书
5、(2020)粤19刑更1548号 张某某 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6、(2020)粤19刑更1549号 林某某 抢劫罪 刑事裁定书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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