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9)粤19民初106号之二
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方兄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东莞市黄金海岸酒店有限公司、郑强辉、郑自兴、郑勇康、何桂娟、郑文霞、卢家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与被告东莞市黄河商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商业城)、东莞市东方兄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兄弟酒店)、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实业集团)、东莞市黄河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黄金海岸酒店有限公司、郑强辉、郑自兴、郑勇康、何桂娟、郑文霞、卢家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第七项判决,改判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对黄河商业城提供的 “黄河中心大厦”10-62层写字楼部分的全部经营收入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及东方兄弟酒店提供担保的 “黄河中心大厦”10-62层酒店部分的全部经营收入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在编号为GDK477680120110023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债权【包括本金533829996.01元、利息17666664.16元、罚息3498935.66元、复利216148.27元(暂计至2019年10月17日,共计555211744.1元),后续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其他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河商业城、东方兄弟酒店承担。
黄河实业集团上诉请求如下: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关于复利的计算标准及金额,即复利以尚欠的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五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的浮动利率水平上加收40%计算,截至2019年10月17日的复利为174301.0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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