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刑罚执行机关报请胡济舒等290名罪犯减刑,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1年1月25日至1月29日。
本院依法组成以下合议庭:合议庭(一)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五宝、审判员何飞、审判员叶俏珠;合议庭(二)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五宝、审判员何飞、审判员张纯;合议庭(三)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五宝、审判员叶俏珠、审判员张纯;合议庭(四)组成人员:审判长何飞、审判员叶俏珠、审判员张纯;上述案件的跟案书记员为叶肖萍、郑飞燕、丁翠君、黎锦衬、陈恩婷、郑钊贤。
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直接点击公告下方异议或意见留言按钮,进入留言页面进行留言并留下联系方式(为保护异议人隐私,留言内容及联系方式仅在后台显示);(二)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523008)。(三)拨打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769-89811298、0769-89811198。为便于了解核实情况,请实事求是说明异议事实及理由。
特此公示。
附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案件裁前公示表》.pdf。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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