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林炽坚等7名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本院已审理终结,并已依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减刑案件裁定书予以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裁定书内容不予公布,并对全部公布的裁定书中涉及罪犯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依法进行了删除。公示期限为2021年8月20日至5月26日。如对本院裁定结果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523008);(二)拨打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769-89811298。为便于了解核实情况,请实事求是说明异议事实及理由。
特此公示。
附件: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