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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盗窃案件实证分析——以D市R法院920件盗窃案件为研究范本
发布时间: 2021/11/1 15:05:00 被阅览数: 61258 次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琪

盗窃是一种古老而传统的犯罪行为,盗窃案件不仅关系群众切身的财产利益,也关系群众对社会治理的整体安全感和幸福感。盗窃案件一直是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以DR法院刑事案件为例,2019DR法院共办理各类刑事案件5213件,其中盗窃案件共1482件,盗窃案件几乎占全部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以大数据统计的模式,对盗窃案件司法运行状况进行实证分析,发现盗窃案件司法运行的具体特点,由此提出高效、快速处理盗窃案件的司法建议。

一、司法实践中盗窃案件统计分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1] 本文选取DR法院2019已结的920件(1067名被告人)盗窃案件作为研究样本,通过盗窃案件被告人的主体特征、被告人盗窃手段与盗窃对象以及盗窃案件的司法适用三个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盗窃案件司法运作特征。

(一)盗窃案件被告人的主体特征

1.被告人的性别与职业特征

1067名盗窃被告人中,男性被告人1047人,女性被告人20人。男性被告人占盗窃案件的绝对多数(参见图1)。关于被告人的职业,997名被告人无业,仅有70名被告人在犯罪前有职业(参见图2)。


1:被告人的性别


2:被告人的职业

2.被告人的年龄特征

1067名盗窃被告人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7人,18岁以上至30岁的被告人有499人,30岁以下的被告人占全部被告人50.23%,而40岁以上的年纪较大的被告人亦有173人,占16.21%


3:被告人的年龄

3.被告人的文化特征

1067名盗窃被告人中,初中文化以下程度的被告人为1002人,占全部被告人的93.9%,其中,初中文化的被告人555人,占52.01%,小学文化的被告人397人,占37.21%,文盲的被告人50人,占4.69%


4:被告人的文化程度

     综上,盗窃案件被告人的主体特征主要为:男性盗窃占绝对多数,90%以上的被告人无业,处于社会较低层。盗窃的被告人以青壮年为主,年龄30岁以下的被告人占了一半。盗窃被告人文化程度极低,90%以上的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

   (二)被告人盗窃手段与盗窃对象

1. 被告人盗窃的手段

入户盗窃和扒窃等特殊手段盗窃占24.37%,约占全部盗窃的四分之一,其中,扒窃占20.81%,约占全部盗窃的五分之一;普通类型的盗窃占75.63%,普通手段的盗窃仍占绝大多数(参见图5)。另外,1067名被告人中,37%的被告人属于多次盗窃,流窜作案,占全部盗窃被告人的三分之一有余(参见图6)。

5:被告人的盗窃手段


6:被告人是否属于多次盗窃

2. 被告人盗窃的对象

     在盗窃物品的种类中,盗窃对象为手机的占43.96%,几近全部盗窃物品的一半;盗窃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汽车等车辆的占23.05%,约为全部盗窃物品的四分之一,其中,以盗窃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类型的车辆最多。综上,盗窃对象以手机与车辆为主,约占全部盗窃物品的七成(参见图7)。


7:被告人的盗窃对象

     

(三)盗窃案件的司法适用

1.盗窃案件的适用程序

 审判程序分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其中,86.22%的盗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此,绝大部分盗窃案件属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案件(参见图8)。


8:盗窃案件的适用程序

2.盗窃案件的前科率

1067名被告人中,430名被告人曾有盗窃前科劣迹,占全部盗窃被告人三分之一有余;635名盗窃案件的被告人虽然没有盗窃类的前科劣迹,但有125名被告人曾有其他犯罪的前科。1067名被告人中,属于累犯的有297名,占27.8%,约为四分之一。


9:是否有盗窃前科劣迹

3.盗窃案件的认罪认罚率

1067名被告人中,有980名盗窃案件的被告人在审判中认罪认罚,占全部被告人总数91.8%,认罪认罚率九成以上(参见图10)。


10: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

4.盗窃案件的量刑情况

盗窃案件的量刑区间集中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之间,占78.35%,四分之三的盗窃案件被告人在此区间量刑。量刑幅度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占99.53%,即几乎所有的盗窃案件都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量刑,仅有5宗案件在3年以上量刑(参见图11)。另外,在上述量刑中,有11个被告人适用缓刑。


11:盗窃案件的量刑

二、盗窃案件司法运行的具体特点

(一)盗窃案件被告人再犯率极高

从上述统计看,盗窃案件被告人再犯率极高,高达40%的被告人曾有盗窃前科劣迹,四分之一盗窃案件被告人为累犯。累犯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的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大,依法应从重处罚。可见,刑罚在盗窃案件中起不到较好的预防作用。按照刑罚的理论,预防可以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再犯罪,而一般预防则主要威慑一般人,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即为代表,通过对犯罪规定和适用刑罚而向一般人宣告谁实施犯罪谁就要受处罚。[2] 但是,从上述数据统计看,刑罚在盗窃案件中,对犯罪人产生应有威慑与教育改造作用较弱,甚至在盗窃案件中,不乏刚出狱即又作案或者前科累累的犯罪人,他们愿意以身试法。而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亦没有发挥,据统计,东莞二法院的盗窃案件占全部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盗窃,仍然是司法实践中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盗窃案件中,刑罚的预防作用没有发挥预期的效果与盗窃案件被告人的主体特征有关,盗窃案件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无业,处于社会较低层,文化程度极低,几乎没有接受过高等教育,刑罚的教育作用很难发挥其应有的警示和威慑作用。

(二)盗窃案件处理趋向于轻刑化

从上述大数据统计可以发现,盗窃案件的量刑区间主要集中在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之间的短期自由刑,刑罚适用较为单一,且属于轻刑中的轻刑。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轻罪案件处理,要求尽可能实现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从上述司法实践看,盗窃案件处理趋向于越来越轻刑化。另外,从上述统计数据还可以发现,盗窃案件轻刑化的特点在于有期徒刑幅度内的从轻或减轻,即监禁刑内的从轻处罚。而对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单处罚金等财产刑的适用较少,从宽处罚的程度明显不足。其原因主要是:其一,盗窃案件被告人处于社会较低层,90%以上的被告人无业,生活拮据,无法承担罚金刑;其二,盗窃案件的被告人流动性大,居无定所,联系家属较为困难,判处缓刑后执行存在较大难度。

(三)盗窃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率极高

    从上述大数据统计可以发现,盗窃案件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率极高,九成以上的被告人均在审判中表示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率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盗窃案件法定刑较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容易契合被告人的心理预期。与毒品类犯罪、强奸类犯罪等案件不同,毒品类犯罪、强奸类犯罪等案件一旦定罪,法定刑较高,被告人存在博弈的空间,通过不认罪来换取较低的刑罚甚至是无罪的判决。而盗窃案件法定刑本身较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容易契合被告人对量刑的心理期待。第二,盗窃案件的证据较为客观与充分,增加了被告人认罪的可能。随着现代侦查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引入盗窃案件的侦破。侦查人员利用智能摄像头,找到被告人盗窃及逃跑的活动轨迹、人脸识别、特征识别,可以有效地提供盗窃案件被告人犯罪的证据。第三,盗窃案件被告人单独作案多,群体性作案较少。单独作案被告人,认罪协商时仅需要考虑个人的情况,无需考虑其他被告人的认罪与量刑情形,受同案人影响较少,容易基于个人实际情况达成量刑协商。

三、盗窃案件处理的司法建议

   (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盗窃案件中运用

在盗窃案件的刑事司法领域中,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不仅要求“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更要求“宽者更宽,严者更严”。所谓的宽者更宽,应在盗窃案件适度增加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单处罚金等财产刑的适用。缓刑、罚金刑等刑罚的适用,不仅有助于调动罪行较轻的被告人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还能有效避免适用监禁刑带来的与社会隔绝、重返社会困难以及盗窃罪犯之间相互习得盗窃技能等交叉感染问题。所谓的严者更严,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前科、累犯的情况较为突出,应提高累犯、有前科犯罪被告人的刑期。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累犯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累犯除外)、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在盗窃案件中,再犯情况非常突出,而在盗窃案件本身的基准刑较轻的情况下,累犯增加基准刑设置的幅度过低,对累犯就起不到应有的惩罚作用,因此,可以适当考虑提高累犯从重处罚的刑期幅度。特别对前科累累、刚出狱马上又盗窃的屡教不改的被告人,建议可以增加基准刑的80%-100%,以加重累犯的更长刑期。

(二)适当惩罚被告人恶意上诉的行为

从上述的统计分析,几乎九成的盗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正式确立刑事速裁程序。刑事速裁程序针对的是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预见,对于盗窃等轻微刑事案件,未来将主要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进行处理。简化型的程序适用,不仅仅为了被告人可以迅速地得到审判,同时也为了节约审判资源,使得刑事案件可以更加高效地得到处理。但是,实践中有部分盗窃案件被告人滥用上诉权,尤其是量刑上诉权。一些简单的盗窃案件甚至还引发检察院使用“抗诉”来应对被告人的“恶意上诉”,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有必要适当惩罚被告人在简化型程序中恶意上诉的行为。对当事人滥用上诉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应对上诉的当事人进行适当惩罚。可以考虑被告人上诉期间的羁押期限不折抵刑期,以此作为对被告人“恶意上诉”的惩罚。

   (三)防止盗窃案件量刑出现“无限从宽”的情形

现有司法实践表明,盗窃案件的量刑较轻,99%以上的案件量刑幅度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认罪认罚制度引入后,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为了提高认罪认罚率,检察机关无限地降低被告人的量刑,导致量刑建议“明显偏轻”。在“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盗窃案件中,“明显偏轻”比“明显较重”的情形要更多。特别在有前科的盗窃案件中,被告人因“多次进宫”而对认罪具有较强的抵抗情绪,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工作较难开展,有可能为了被告人尽可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而降低刑罚建议的底线,导致与被告人的罪责刑不一致。认罪认罚的盗窃案件中,依法兑现“从宽”政策,实现司法公正,乃是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共同责任。[3] 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盗窃案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中,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严守公正底线,提出恰当的量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取盗窃案件的基本裁判要素:包括盗窃次数、盗窃手段(入户、扒窃或者破坏性手段盗窃)、被告人是否未成年人、被告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被告人认罪与否等要素,比对法律规定及类案裁判,推送精准的量刑建议。

                               

(撰写人:黄琪;数据收集:邓慧晶、刘婷)



[1] 马克昌主编:《百罪通论》(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19页。

[2] 张明楷:《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12页。

[3] 孙长永:“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从宽如何把握”,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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