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房产中介冒充购房者,利用买卖双方信息差骗取购房款时有发生。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诈骗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和共同退赔违法所得。
房产中介杨某甲获知客户张某需卖房,欲与杨某乙合谋骗取购房定金。随后,杨某甲指使杨某乙冒充买家,与张某见面,谎称因受限购政策影响,需以亲戚刘某名义购房,并商定房价为319万元。
利用张某因生产不便办理手续等情况,杨某甲骗取其代理授权,随即伪造购房合同,冒充张某亲戚,与真实买家刘某签订合同,为骗取刘某信任,房价定为230万元。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支付50万元购房定金给张某,杨某甲以买家要求监管资金为由,哄骗张某转账35万元至其个人账户,杨某乙从中获利约10.2万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两人不服,向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虚构监管金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本案的发生,一方面是作为房产中介的两名被告人心存侥幸,妄图利用自身熟知房产交易流程的便利以及买卖双方的高卖低买的心理,捏造虚假房产交易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另一方面是卖方的防范意识不强,将房产交易全权委托给中介,由中介一手操作相关流程,恰巧给了中介可乘之机,最终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广大群众进行房屋买卖时务必要提高警惕,仔细了解合同内容、钱款用途等事项,多方核实交易信息,不要轻易将钱款打入他人账户,并留存好相关凭据。一旦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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