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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欧敏杰等149名罪犯)
发布时间: 2024/7/17 16:00:00 被阅览数: 14195 次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刑罚执行机关报请欧敏杰等149名罪犯减刑、假释,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将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4年7月17日至7月21日。

本院依法组成以下合议庭:合议庭(一)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迪、审判员杜新春、审判员李远伦;合议庭(二)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迪、审判员杜新春、审判员何飞;合议庭(三)组成人员:审判长何飞、审判员杜新春、审判员李远伦;合议庭(四)组成人员:审判长杜新春、审判员何飞、审判员李远伦;上述案件的跟案书记员为郑飞燕、李伟智、黎锦衬、祁淑媛、方慧敏、彭应辉、伦润玲、郑钊贤。

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523008)。()拨打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769-89811198。为便于了解核实情况,请实事求是说明异议事实及理由。

特此公示。

附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案件裁前公示表》

 

○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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