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告
(2023)粤19执3668号
关于本院刑一庭移送执行梁业祥罚金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梁业祥的无牌宝马车,成交价款为168096元。扣除拍卖辅助费用1990元及评估费用1681元,并抵缴罚金8万元后,剩余应退回梁业祥的款项为84425元。由于被执行人梁业祥目前在肇庆监狱服刑,不便办理领款手续,梁业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退回款项划付至其妻子谢凤的银行账户中。故本案拟将退回款84425元划付给被执行人梁业祥的妻子谢凤。
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人:胡法官、谢书记员
联系电话:0769-898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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