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告
(2018)粤19执38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运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丰源通贸易有限公司【案号(2018)粤19执381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11月5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配案款42025元。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运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3月20日被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学安向本院提交注销主体之时的全部申请材料、工商内档资料及股东承诺公司无债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款项领取。故本案拟将本案执行到位款项42025元划付给案外人彭学安。
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联系人:王法官、陈书记员
联系电话:0769-89811099、8981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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