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某法律咨询公司竟冒充当事人的签名和指印代为向法院申请撤诉
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诉讼对其公司负责人罚款1万元▼
2024年初,某服务合同纠纷的消费者徐先生找到湖北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签了一份《消费者维权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指派法务为徐先生提供法律维权咨询指导服务。
不久,徐先生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递交了相关诉状。但让他意外的是,2024年5月,正在做开庭准备的徐先生接到法院工作人员来电,称收到一份以徐先生名义出具的撤诉申请书,向他核实。徐先生大吃一惊,称并无此事。
经法院核实,该公司未经徐先生同意,擅自以其名义制作撤诉申请书,并在上面伪造签名及指印,随后邮寄给法院。寄件人廖某,即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承认上述签名及指印皆为其员工冒签,系因为徐先生此前表示路途遥远不能过来开庭,让该公司帮忙撤诉,故有此所为。但该公司的说法并没有证据证实,徐先生也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的前述行为属于冒充他人参加诉讼,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廖某当时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经手人,后为公司总经理,也是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公司的前述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廖某罚款1万元。近日,廖某已缴纳上述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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