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减刑假释案件裁定结果公示
关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何小林等191名罪犯减刑、假释的案件,本院已审理终结,并已依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将减刑案件裁定结果予以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本院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书内容不予公布。公示期限为2024年12月19日至12月25日。如对本院裁定结果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523008);(二)拨打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769-89811198。为便于了解核实情况,请实事求是说明异议事实及理由。
特此公示。
附件: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定结果公示》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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