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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拒退“福利房”?
发布时间: 2024/12/27 15:20:00 被阅览数: 3377 次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近年来,部分企事业单位存在一些员工未达到最低在岗服务年限即离职,但并未返还单位给予的福利房的现象,从而引发离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福利房腾退产生纠纷。

 日前,东莞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因离职引起的福利房人事争议案件,法院判决科研人员需腾空并退还案涉福利房和车位给原单位,并协助原单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事件回顾

201561日,孙某入职松山湖某科学中心从事束流测量岗位工作,向某科学中心提交《引进人才住房申请表》,申请150平方米住房及车位,并承诺在某科学中心工作十年以上,否则退还住房及车位。期间,孙某为涉案福利房和车位办理了不动产权证。

2022922日,孙某从某科学中心处离职。离职后孙某拒绝退还住房及车位。

孙某表示,住房、车位均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属于其个人财产,且其在某科学院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应计算为工龄,视为其为某科学中心服务已满最低年限十年,故其没有违背承诺,无需返还住房、车位。

因协商未果,某科学中心遂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孙某立刻腾空并退还案涉福利房和车位,并协助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读博期间属于学龄,不能计算成在某科学中心实际工作年限,且孙某的《引进人才住房申请表》中已表明硕博期间的学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不得重复计算。

经计算,孙某在某科学中心处实际工作时间为八年二个月,并未达到在某科学中心工作满十年的条件。

因此,某科学中心主张孙某违反松山湖高新区相关人才住房出售规定、住房申请表和购房承诺书,诉请孙某腾退案涉房屋和车位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孙某虽然取得了案涉房屋和车位的物权登记,但基于孙某上述违约行为,其应当在腾退案涉房屋和车位的同时,协助某科学中心将案涉房屋和车位变更登记。

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某科学中心腾退住房、车位并配合办理过户,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且经法院依法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戴俊勇

东莞第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本案是一则典型的因福利房腾退纠纷引起的人事争议案件。福利房是指部分企事业单位为吸引并留住人才,以满足最低在岗年限为条件向其员工提供单位自建房屋,以此作为在岗员工的福利,从而解决在岗员工的住房问题。

福利房政策有利于具有科研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吸引和留住人才,让科研人员潜心研究,为科技发展贡献力量,从而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但部分未满服务期限即离职的员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离职后仍拒绝返还福利房,导致其他在岗的科研技术人员无法享受福利房待遇。

本案透过现象看本质,合理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着力分析腾退福利房行为的性质,依法认定未达最低服务年限即已离职的人员应腾退房屋并配合用人单位办理过户。

本案的处理坚持审理一案,引导一片原则,切实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意义,强化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也为东莞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安居政策的落地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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