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请输入查询的字符串:


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


热点信息
 
   您现在的位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司法公开 >> 减刑假释案件公示 >> 浏览详细内容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廖国华等8名罪犯)
发布时间: 2025/4/7 16:12:00 被阅览数: 840 次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廖国华等8名罪犯减刑,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将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4月7日至4月11日。

本院依法组成以下合议庭:审判长周迪、审判员杜新春、审判员叶俏珠;跟案书记员为陈恩婷。

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523008)。(二)拨打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769-89811198。为便于了解核实情况,请实事求是说明异议事实及理由。

特此公示。

附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表》

 

○二五年四月七日

 
 

更多相关资讯

对不起,暂时没有符合条件的资讯!

 

版权所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粤ICP备12069012号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 邮编:523008    总访问量:148750877人  当前在线:29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