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19执3号
关于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胡小军罚金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赎回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胡小军的理财产品,共扣划到账528424.4元。其中50万元作为罚金上缴国库后,剩余28424.4元应退回被执行人胡小军。
由于被执行人胡小军目前在监狱服刑,不便办理领款手续,胡小军向本院提交书面确认,请求将退回款项划付至其亲属胡丽彬的银行账户中。故本案拟将退回款28424.4元划付给被执行人胡小军的亲属胡丽彬。
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人:胡法官、谢书记员
联系电话:0769-89811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