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示
刑罚执行机关报请施隆财等1名罪犯确认减刑,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将上述案件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5年4月15日至4月19日。
本院依法组成以下合议庭:审判长周迪、审判员杜新春、审判员叶俏珠;跟案书记员为陈恩婷。
如对罪犯提请减刑情况有异议或意见,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意见反馈方式为:(一)将书面意见在公示期满前提交到本院资料收转中心或投寄到本院(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7号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523008)。(二)拨打本院审判监督庭电话:0769-89811198。为便于了解核实情况,请实事求是说明异议事实及理由。
特此公示。
附件:《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表》。
二○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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