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19执恢95号
关于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许国安罚金一案,经本院执行,应追缴被执行人许国安的赃款孳息、违法所得及罚金已全部执行到位,剩余案款5402085.53元应退回被执行人许国安。
由于被执行人许国安目前在监狱服刑,经本院委托监狱提审,许国安同意将退回款5402085.53元退回至其亲属林文锦的银行账户中。故本案拟将退回款5402085.53元划付给被执行人许国安的亲属林文锦。
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胡法官、谢书记员
联系电话:0769-898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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