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定书
(2025)粤19刑更202号
罪犯黎曙依(曾用名黎迷迷),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8611220162,汉族,大专文化,系和顺润达公司采购、行政主管及股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大路六巷10号。
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4年9月4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维持本院判决。二审期间,黎曙依于2024年10月7日诞下一女婴,目前仍在哺乳期,黎曙依以此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黎曙依在哺乳期,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函询,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黎曙依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罪犯黎曙依暂予监外执行,执行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