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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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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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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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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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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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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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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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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额×比率+速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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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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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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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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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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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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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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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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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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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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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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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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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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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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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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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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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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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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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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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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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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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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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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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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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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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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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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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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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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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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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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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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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件,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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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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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件,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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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财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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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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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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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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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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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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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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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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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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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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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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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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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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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0元/件(无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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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有执行金额或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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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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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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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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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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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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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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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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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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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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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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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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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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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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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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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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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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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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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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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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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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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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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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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算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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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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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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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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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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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00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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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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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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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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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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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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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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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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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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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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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港澳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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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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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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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认可台湾法院民商事判决、调解、支付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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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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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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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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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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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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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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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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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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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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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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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受理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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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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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效力确认之诉的案件,起诉时没有其他诉请的,按合同所涉及的财产内容收取案件受理费。
合同效力确认后,当事人就同一合同再提出给付之诉的,在原确认之诉所涉财产数额内,按件数收取案件受理费;还有其他诉请的,按所涉财产的价额或金额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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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执行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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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合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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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以此计算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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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执行2007年4月1日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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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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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以此计算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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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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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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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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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阶段以调解结案的一审案件,每件交纳1000元诉讼费;立案阶段以调解结案的二审案件,每件交纳500元诉讼费;案件原应收取的诉讼费低于以上收费标准的,按原诉讼费减半交纳。
案件审理阶段以调解方式结案,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或因特殊类型侵权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不因案由归类变更而受影响,只要涉及财产赔偿事宜的,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关于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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