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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发布时间: 2018/7/24 17:43:00 被阅览数: 46891 次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35施行,2017630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完成执行工作,依照《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制度》,根据执行局书记员的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应着装整洁,不得穿牛仔裤、无领衬衣,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同志披发不得过肩。

第三条  应保持办公室整洁,办公桌上和柜内的办公用品、书籍、文件等要摆放整齐,下班后卷宗应放入档案柜,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更不得带离办公室。

第四条  应厉行节约,下班时做到人走灯灭,及时关闭电脑等电器电源,拨打电话尽量简短,不得在电话中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般不允许外人使用本局电话。

第五条  书记员需外出应事先征得法官同意并公开行程,外勤事务需由两名执行人员共同完成。

第六条  接待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热情大方,应耐心细致地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特别对于附带民事当事人尤其要有耐心。执行局书记员外出执行时应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维护好法院形象。

第七条  要严格执行请休假制度。请假必须经过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的请假报局长审核后由主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严禁上班时间玩游戏、上网、看电影等。

第九条  录音、录像、照相器材、导航由内勤保管,使用者须进行登记,使用时爱护设备,用完后立即归还。

第十条  外出用车必须登记,使用警车应着正装并严格遵守公安部颁发的《警车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书记员工作主要分为执行跟案与综合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执行跟案工作

 

第十二条  跟案书记员主要负责协助法官完成包括案件的送达、财产调查、查封、冻结、扣划、评估、拍卖、款项收付、结案等各项执行工作。

书记员应按照执行办案流程的要求,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向法官报告工作情况。

书记员应按局内统一安排,认真完成执行外勤事务。

第十三条  书记员草拟执行文书应当使用规范格式文本,并做好文字校对工作。法律文书经法官签发后不得擅自修改,签发的文书中发现确有错误的,书记员应报告法官,由法官审查决定如何处理。

各种法律文书、介绍信、信函由书记员负责盖章。

第十四条  书记员接案后,应当阅卷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按法官的要求保管卷宗。

第十五条  书记员应按法官的指示,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通过笔录或者工作记录等形式,了解有无需要紧急查封或续封的财产,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的意见。

第十六条  书记员在收案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书记员应主动联系了解被执行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有无主动还款或和解的意愿。

第十七条  对罚金、附带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在看守所的,书记员应统筹全局案件统一安排时间进行提审;被执行人在监狱的,委托监狱进行提审,同时应当制作委托调查函(法院及村委会)对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书记员一般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通过网络执行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

案件有财产保全的,书记员应收集保全材料附卷。申请执行人有提供财产线索的,应结合网络查询情况进行对照核实。

第十九条  书记员应及时查看收集财产查询反馈结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及时向法官报告,根据法官的指示草拟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查控措施。

第二十条  对银行账户实施查询、冻结、划拨措施,应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协助查询、冻结、划拨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

第二十一条 查封不动产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在不动产上张贴封条及查封公告。

第二十二条  查封动产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成年亲属到场,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的,通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

(二)制作查封清单,内容包括执行措施开始的时间,财产所在地、种类、数量,财产保管人,由在场人员签名;

(三)制作查封笔录,告知保管责任,查封期间是否允许使用;

(四)张贴封条或查封公告。

第二十三条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后,书记员应制作《查封通知书》,与执行裁定书一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第二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需对财产采取强制处分措施的,书记员应收集查封材料,确定本院有权处分后,再按照执行局财产处分工作指引的要求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执行财产拍卖成交或流拍财产以物抵债的,应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或以物抵债裁定书,送达相关当事人。涉及不动产及有登记的财产需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五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执行款的汇入、划出及支付都必须经过法院执行代管款专户,不得收取现金。书记员应按照被执行人的告知或者财务室发出的代管款认领通知,及时查看和认领执行款项。认领执行款项后应将收据送达给缴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法官决定划付执行款的,应首先通知当事人提供有申请执行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的收款银行账户及收据,然后制作《执行款划款通知书》,按照执行款划付的权限要求办理划款审批手续后交财务室划付。

第二十八条  采取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向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出示工作证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说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应记入笔录。采取强制措施后,一般应将情况告知其他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对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当联系申请执行人,制作执行情况告知笔录或送达书面告知书。

第三十条  执行结案前,书记员应当审查执行款是否划付完毕,并报告法官。

法官经审查决定结案的,书记员应将签发的结案文书送达全部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已经结案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在执行办案系统上填好结案信息并报结。

案件报结后一个月内,书记员应当完成归档工作,将卷宗移交内勤。因送达结案文书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归档的,应在有效送达或者相关原因消灭后5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三十二条  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借阅档案的,由书记员负责办理调档手续。

 

第三章  综合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三条  综合事务性工作,包括收案、分案、案件信息录入、评估拍卖工作、执行信访处理、协调基层法院案件、案件整理归档、信息请示报告材料、数据统计报表、收发报刊、文件及党支部日常工作等。

第三十四条  内勤负责签收立案庭移交的新收案件,签收案件后应及时将案件送局长审阅,以便局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和承办人作出调整。

第三十五条  局长审阅新收案件后,内勤应及时将卷宗移交承办法官。

第三十六条  内勤应认真审查跟案书记员移交的卷宗,及时移送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七条  负责司法统计的书记员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月上报的司法统计信息汇总及报送工作;

(二)负责及时传送上级法院的司法统计数据报送要求;并做好两级法院的各类执行司法统计信息汇总及报送工作;

(三)负责协调并指导基层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负责信息宣传工作的书记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撰写、收集、整理工作计划、总结、执行工作信息简报、专题材料、领导讲话、会议材料,编辑《东莞执行》;

(二)负责上级法院明传的登记、报送及事后跟踪、整理归档;

(三)各类工作、活动的照片收集、制作、张贴,板报制作。

第三十九条  负责执行审查类案件的跟案书记员,应协助法官做好听证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在听证3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召开听证的时间、地点及信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听证7日前将一方当事人的异议书、申请书等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对方当事人。执行听证时,书记员应做好听证或调查记录。

第四十条  执行信访工作包括来信、来访、来电投诉,以及超执行期限案件的审查及处理,对案件违规操作的调查及处理以及协调基层法院案件。

第四十一条  执行局内勤事务包括接待安排、费用核销,参与承办各类执行工作会议、各项会议保障,政治学习、党支部日常工作,办公用品申领,报纸、信件收发,管理全局的实习生,对调入及调出本局的人员做好相关交接手续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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