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5日施行)
1.【总要求】承办人对于案件款项要在到帐后一个月内划付。
3万元以下划款审批:合议庭讨论——执行局长(或副局长)审核——送交财务部门
3万元及以上划款审批:合议庭讨论——执行局长(或副局长)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送交财务部门。
2.【划款材料】划款通知书上要求的填写事项要填写完整,同时必须附上以下材料:
(1)执行案件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2)立案审批表(或其他表明已立案的材料);
(3)执行令或强制执行裁定书
(4)拍卖或变卖财产的成交确认书(如果款项是财产变现的)
(5))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取代管款的第四联收据(按收款日期顺序粘贴)
(6)合议庭对评估、拍卖费用、利息、执行费的计算的相关确认材料(也可在合议庭笔录中写清楚)
(7)合议庭笔录:记载清楚以下内容,本次执行款的来源(主动交纳、租金、扣划、拍卖、变卖或其他情况)、生效文书的确定数额、执行过程的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税费等情况。其中如果对评估、拍卖费用、利息、执行费的数额确认是笔录形式记载的话,需要列明具体数额。
(8)财产分配方案(有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
(9)收支平衡表(超过3笔进出款时制作);每一笔款项的“收”和“支”都要有承办人确认和局长的审核签名。
(10)收款人签名或盖章的收款收据。
(11)承办人认为有利于合议庭成员、局长、主管院领导了解案情、划款事由的其他材料。
3.款项在新执行系统的,必须系统与书面同步申请。
4.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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