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卷宗的管理,根据《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卷材料从立案庭移交给内勤后,内勤应当在两天之内完成执行案件的立案信息录入工作并将案卷材料移交给承办人,必须做好案件的移交、签收工作。
第三条 执行人员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要重视执行文书材料及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
执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执行卷宗,防止卷宗毁损、遗漏、丢失。
第四条 执行人员在使用卷宗的过程中,不能同时翻阅两个以上的卷宗材料,避免不同卷宗的材料混淆放置,造成文件丢失。
在办公场所内,案卷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放回档案柜并锁好。离开办公室前,妥善放好档案,同时必须锁好门窗。
在外出执行时,案卷必须放在公文包里保管。使用案卷必须特别留意案件材料保管措施,任何时候卷宗都不得离开执行人员的视线,坚持卷随人走,人在卷在。
第五条 执行案卷必须存放在档案柜里,执行人员不得任意将案卷存带回住处,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将案卷带回家办案时,须经局长、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六条 执行人员因长假、调离岗位、借调或挂职等原因离开执行岗位时,已执结的案件卷宗必须按要求归档移送内勤,未执结案件的卷宗必须及时按要求与内勤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内勤必须将已整理归档的案件卷宗及时移交档案室,不能长期放在办公室自行保管。
第八条 执行人员不得将案件卷宗移交实习生保管,执行人员只能向实习生交办具体事项,下班后执行案卷必须交回给执行人员保管。
第九条 执行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案卷材料遗漏、损毁、丢失的,视情节轻重,依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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