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下列失信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线索,并对有高消费、转移或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等行为的,进行举报。联系举报电话:0769-89811039,18566920322。
被执行人马东欣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原告借款278632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西丰县西丰镇六安村桥南二组911号。
执行案号:(2018)粤19执428号
立案时间:2018年4月8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马东欣
年龄:50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211223196808020235
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412号裁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78632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辽宁省西丰县西丰镇六安村桥南二组911号。
案件来源:
申请执行人李校庆依据已生效的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41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东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278632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079元,以上款项合计282711元。
被执行人谢振宇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原告借款7102.79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龙岭路25号2楼。
执行案号:(2018)粤19执447号
立案时间:2018年4月9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谢振宇
年龄:47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0307197112280057
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8103号裁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102.79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龙岭路25号2楼
案件来源:
申请执行人东莞泰安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810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振宇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7102.79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合计7152.79元。
被执行人谢俊辉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原告借款3948275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中路78号。
执行案号:(2018)粤19执636号
立案时间:2018年5月16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谢俊辉
年龄:49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02096178
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478号裁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948275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中路78号
案件来源:
申请执行人萧振华依据已生效的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47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俊辉国内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3948275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1883元,以上款项合计3990158元。
被执行人谭老四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原告借款294287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鸡场大寨村五组。
执行案号:(2018)粤19执707号
立案时间:2018年6月8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谭老四
年龄:42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522501197612275523
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16583号裁决书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94287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鸡场大寨村五组
案件来源:
申请执行人黄硕累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1658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老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294287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314.31元,以上款项合计298601.31元。
被执行人吴建华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原告借款384562.57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社旗县唐庄岗里村袁营。
执行案号:(2018)粤19执595号
立案时间:2018年5月10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吴建华
年龄:45
性别:女
身份证号码:412922197307092462
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63号裁决书生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84562.57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唐庄岗里村袁营
案件来源:
申请执行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碣支行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8)穗仲莞案字第6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建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384562.57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668.14元,以上款项合计190230.57元。
被执行人钟小恒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原告借款95913.59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00号宏安村B座703房。
执行案号:(2018)粤19执545号
立案时间:2018年5月15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钟小恒
年龄:30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142719881103111X
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12805号裁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5913.59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100号宏安村B座703房。
案件来源: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7)穗仲莞案字第1280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小恒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95913.59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339元,以上款项合计97252.59元。
被执行人方庆齐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原告借款77233.88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角元梨园十一巷2号。
执行案号:(2018)粤19执632号
立案时间:2018年5月15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方庆齐
年龄:47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41900197109273517
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870号裁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7233.88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角元梨园十一巷2号。
案件来源: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依据已生效的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清仲字第87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庆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77233.8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059元,以上款项合计78292.88元。
被执行人周华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原告借款381087.64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沙埂组东前后187号。
执行案号:(2018)粤19执656号
立案时间:2018年5月21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周华
年龄:33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362202198512292072
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5495号裁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81087.64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沙埂村沙埂组东前后187号
案件来源: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案字第5495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华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381087.64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616元,以上款项合计386703.64元。
被执行人林京春因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原告借款311175.54元及相应利息的义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其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龙门社区二十五组。
执行案号:(2018)粤19执241号
立案时间:2018年2月9日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林京春
年龄:45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222405197312120633
执行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664号裁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11175.54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所在地/经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龙门街龙门社区二十五组
案件来源: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依据已生效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66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京春、张燕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金钱债务暂合计311175.54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568元,以上款项合计315743.54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18)粤1971执5437号
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以下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并接受群众举报。
被执行人陆春容,女,壮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宾阳县和吉镇伶俐村委会苦练村10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452123198307104624。
被执行人朱翔,男,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上塘镇上塘社区环行北路34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62202198903261513。
被执行人尚欠款总金额:112404.83元。申请执行人设定的奖励条件:法院根据举报信息须执行到案款;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奖励额度:在执行到位的案款中按照申请执行人应收款的5%。如知晓上述被执行人的人身下落、财产线索的群众,均可向本院举报,举报电话0769—26622466。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及时跟进调查,经本院核实举报属实,且根据该信息执行到案款的,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设定的奖励条件将奖金直接划付给举报人。本院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利益,严格做好举报者身份的保密工作。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联系人:马法官、黄书记员,联系电话:0769-23198705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体育公园内南城法庭二楼205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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