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i东莞
记者:王子玺 通讯员 杨磊
昨日(12月27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上诉人原永铵等4人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主犯原永铵有期徒刑四年,其他3人判处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东莞中院审理查明,自2017年11月份以来,原永铵笼络罗璇儆作为团伙的骨干成员,并陆续吸纳被告人刘剑辉等人加入团伙,逐渐形成了以原永铵为首的非法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原永铵等人主要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采取泼油漆、殴打、恐吓、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讨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简某与黄某有经济纠纷,遂叫原永铵帮其收债。2017年11月7日,原永铵伙同罗璇儆以及唐文斌(另案处理)等数名男子,在广州市番禺雅居乐附近用车辆将行驶中的黄某强行拦停,对黄某进行殴打,逼其写下530万元的欠条,后又将黄某带至广州市越秀区一别墅进行禁锢,并多次逼黄某签下大量委托书、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等。事后,原永铵收取简某50万元。2017年11月14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某水疗会将黄某等人带回派出所。经查,该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一共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犯罪3起,寻衅滋事犯罪3起。
法院认为,上诉人原永铵与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情节,还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予数罪并罚。原永铵、罗璇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原永铵是该集团首要分子,依法应按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