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精机厂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台中精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商标侵权的“突出实用”是指将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行为。公司在台湾地区注册并在中国境内进行了商业使用,且该企业成立日期更早,因此,该企业名称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请点击查看:台中精机厂股份有限公司诉东莞市台中精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