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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结构的外向性决定了东莞市民商事审判具有强烈的涉外特性。东莞的社会经济状况是东莞法院得以充分行使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根本原因。
东莞位于广深经济走廊中间,是当前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据最新的人口普查统计,东莞市现有常住人口约645万,加上流动人口超过800万人。东莞的经济结构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现有外商投资企业13825家,是中国外商投资最为密集的地区,全国首家对外来料加工企业就诞生在东莞市。是全国外贸出口总额最多的地级市,1996-2000年东莞市外贸出口总额659.28亿美元,连续五年居深圳、上海之后,在全国排名第三,在全国地级市中排名第一。她也是全国出口创汇最多的地级市,1996-2000年东莞市提供给国家结售汇顺差累计135亿美元。东莞市有台湾投资企业4700多家,东莞市台商协会于1993年10月29日成立,2000年有团体会员2833家,是全国最大的台商协会。
在东莞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东莞市以建设国际制造业名城为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为总目标,积极推进"一网两区三张牌"工作,实现了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在较高的增长平台上取得了新的进步,2001年东莞市GDP总值580亿元,比2000年增加18%;工业增加值298亿元,增长19%;固定资产投资额125亿元,增加2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96亿元,增长16%,5项指标增幅均居全省首位。财政收入103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43亿元,增长41%。进出口总额344.55亿美元,其中出口总额189.89亿美元,增长10.80%,超额完成广东省下达年度任务增长9%的目标,比全省快7个百分点,增量占全省增量的52.3%;进口总额154.65亿美元。实现贸易顺差35.24亿美元。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东莞的经济将在更深更广的领域融入世界经济大潮,外商投资将进一步增加。不管是东莞市委、市政府,还是在东莞市投资的中外商人都强烈呼吁东莞市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需要一个能公正、快捷解决纷争的司法机关。
二、过往的历史表明,东莞市两级法院在过去的十几年间成功地行使了涉外审判权,也完全有能力审理好以后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身处开放最早,外商投资最为密集的开放地区,东莞市两级法院的涉外审判在整个司法审判工作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东莞市两级法院在长期的涉外审判工作中掌握了涉外民商事审判程序和合法处理纠纷的工作经验。
第一,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时间早。东莞法院是国内最先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法院之一,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东莞法院已经开始审理涉港案件,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通行的一些做法相当部分都源于东莞法院的审判实践,如来料加工企业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就是东莞法院的涉外审判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结合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探索出来的,特别是来料加工企业在有关部门对其民事地位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东莞法院的法官们根据来料加工的基本法律特征和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大胆明确由来料加工企业的实际出资方即境外投资人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做法最后得到了省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认可。另外,对境外人员在国内有未了的民事纠纷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而采取扣押护照或回乡证的民事强制措施也是由东莞法院的法官首先创造出来并得到上级法院的认可最后加以推广的。
第二,东莞法院受理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数目逐年增多。从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市的涉外(包括涉港、澳、台)案件数目逐年上升,从1999年以来的统计可以看出,基层法院即东莞市人民法院从1999年到2001年,共判决7076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999年判决1782件、2000年判决2176件、2001年判决3118件),其中,经济案件共4865件,民事案件2211件(其中119件为婚姻纠纷案件,2092件为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在此7076件案件中,涉外的有123件,涉港澳的有6080件,涉台的有873件。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9年至2001年共作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判决788件(包括一审判决190件、二审判决598件)。其中,1999年作出涉外判决216件,2000年作出判决229件,2001年作出涉外判决343件。从地区的分布来看涉外案件17件,涉台案件58件,涉港案件713件。
2001年东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涉外经济案件2011宗。其中涉外34宗,涉港澳台为1977宗。
2001年基层法院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结经济一审案件1952件,其中涉外33宗,涉港澳1671宗,涉台248宗。
2001年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外经济一审案件59件,审结涉外经济一审案件57件,其中涉外1件,涉台5件,涉港53件。
2002年1-4月东莞市两级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共457宗,包括一审案件305件,二审案件152件,其中涉外10宗,涉港370宗,涉澳12宗、涉台65宗。
2002年1-4月东莞市中级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共160宗,一审8宗,二审152件。其中涉外3件,涉港153件,涉台4件。
可见东莞法院受理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近年来呈大幅上升的趋势。东莞法院已经成为国内审理涉外案件数目最多的法院之一。
第三,东莞法院的涉外审判近年来呈多元化、复杂化方向发展,所涉案件类型不断增多、涉及境外当事人范围日益广泛。在受理的案件类型方面,从原来的"三来一补"、买卖合同纠纷发展到现在不但有涉外婚姻、质量赔偿、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而且有涉外合伙、涉外知识产权、涉外投资等复杂案件。如(2000)东中法经初字第10号的"蔡壮钦、黄燕英诉德国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公司、香港富荣车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2002)东中法经初字第31号"香港松普塑料电线股份有限公司诉(泰国)哈维电脑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均是涉及标的大、较为复杂、有一定影响的案件。至今,东莞法院对西班牙、美国、德国、泰国、日本、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澳门、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案件均有受理过,审判、执行经验丰富。
第四,长期大量的涉外案件审理使得东莞法院的法官们对涉外审判程序非常熟悉。虽然涉外案件所涉国家是不同法系,涉及法律问题也形态各异,程序法律大不相同,但通过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经验积累,东莞法院在送达、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扣证)、主体资格的认定、准据法的选择、证据的认定、外国法的查明、涉外审判中的执行等方面均较为熟悉,其中,对香港、台湾等地区的送达方式与相关组织具备相当熟悉程度。另外,由于东莞法院在实际工作中受理了较多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包括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故积累了不少工作经验。如台湾地区法院做出的支付令能否被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就是首先由东莞法院受理的,东莞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也得到上级法院的肯定并予以推广。可以说,在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东莞法院作得很早也非常成功。如(2001)东中法民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张运稳申请承认美国法院离婚判决案,(2001)东中法民认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的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做出的2000年票字第38759号民事裁定案等均是成功典范。
第五,东莞法院对涉外审判中常用的国际私法(冲突规范)能够正确掌握、正确运用。对国际经济法、国际组织法、各种争端解决机制、各种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公认规则以及外国实体法熟悉,不少法官有专门研究方向。这保证了东莞法院在涉外审判中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疑难法律问题。
第六,东莞法院在多年的涉外审判中保持了高度的国家荣誉感、政治原则性和司法主权观。法院领导和法官能够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的前提下,注意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公平对待当事人,遵循"非歧视原则",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特别是通过审理大量的涉港澳台案件,使东莞市涉外审判人员牢固树立了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准确适用涉外法律和国际惯例的理念。从多年的涉外审判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地方政府或是上级领导部门都可以清楚地看出东莞法院是可以放心的法院,东莞涉外审判法官是可以信赖的法官。
第七,多年的涉外审判培养了一大批精于涉外审判的骨干法官。两级法院经济庭、民庭、立案庭中担当涉外审判工作的法官均有本科以上的学历,以当前东莞市两级法院的审判力量,完全可以组成"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庭",尤其值得提到的是东莞市大量的涉港澳台案件长期在最基层就得以解决,东莞市基层法院完全有能力承担涉港澳台审判任务,他们过去出色的涉外审判工作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确保东莞公正的涉外司法环境做出了贡献,正是他们长期的公正执法优化了东莞的投资环境,使东莞市成为外商投资的一片热土。
第八,东莞法院在涉外审判的理论研讨上面做出了不少有益的工作。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展涉外审判以来,东莞法院对"三来一补"案件及涉港澳台房地产案件就曾专门召开多次研讨会,不少法官还撰写了调研文章发表。对涉外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东莞法院还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办法,或派青年骨干到上级法院、高等院校培训,或邀请知名学者和资深法官来院讲课、搞讲座。经常的理论研讨和不断进行的教育培训使东莞的涉外审判法官队伍能够维持较好的专业水准,促进了涉外审判专门化和快速发展。
三、保留东莞中级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同时赋予东莞市基层法院部分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权是创造良好对外开放软环境的现实需要。
东莞市作为以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地区,早已溶入世界经济大潮,成为经济全球化格局中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从经济结构上看,东莞早已提前加入世贸。因此,涉外案件的审理尤其是涉港台案件在东莞市法院审判工作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涉外案件数量呈跳跃式增长的态势,因此,无论从服务经济建设还是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角度,东莞市都必须有审理涉外案件的法院,省法院已经批准保留了东莞中院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这是对东莞市中级法院涉外审判能力的肯定,我们对此感到非常自豪,同时也感到责任和压力重大。特别是由于最高法院已经明确涉外案件管辖只能到中院,基层法院不能再管辖,这就给中院增加了巨大的压力。从近年的涉外案件数量看,如果连涉港、澳、台案件均由中院一审的话,按照目前东莞中院及省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人员的情况,根本无法应付。而且今年东莞市的外商投资步伐明显加快,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外资的进一步涌入,涉港澳台案件必将大幅度增加,届时,涉外审判情况将更加严峻。为了彻底解决这一矛盾,我们认为,可行的做法是按现行的管辖标准将涉港澳台案件的管辖放在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设立专门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庭,对涉港澳台案件进行集中管辖。而中院也将借助这次机构改革成立涉外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涉外案件和重大、疑难的涉港澳台以及法律规定由中院审理的案件。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将五类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目的是确保入世后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对如东莞市涉港澳台案件特别多的地方,能否通过设立专门法庭、强化法官素质,逐案上报、上级把关法律文书等做法,从而达到既确保涉外民商事审判质量,又很好解决审判任务繁重的矛盾的目的,值得考虑。从多年的审判实践看,东莞市两级法院完全有能力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且根据东莞市的实际情况,涉港澳台案件的一审管辖应根据现行的审级规定由基层法院负责,将绝大多数的涉港澳台案件在基层解决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东莞市两级法院将秉承公正执法、平等保护的原则审理好每一宗涉外案件,让东莞法院真正成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所作承诺的实践者和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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