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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院出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见 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发布时间: 2020/4/27 11:13:00 被阅览数: 16629 次 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南方号      通讯员:袁小燕

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东莞中院”)出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下称《知产保护意见》),着力打破知识产权“维权难”困境,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科技创新强省及“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大局。

《知产保护意见》主要从完善诉讼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强化审判职能,破解知识产权“维权难”困境;健全配套制度,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这三个方面针对知产案件提出意见建议。

426日上午,记者采访了东莞中院民三庭负责人、具有多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法官陈娟娟,就《知产保护意见》内容做了部分解读。

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者 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

426日上午,陈娟娟向记者介绍,目前,一些知产案件存在“维权难、赔偿低”现象。“导致维权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知产侵权判赔金额方面的举证很难,很多案件中权利人不能有效举证,导致判赔金额不如预期;此外,制假行为往往较为隐蔽,上游生产商不容易找到,权利人常常只能起诉流通环节的末端销售商,比如售卖假鞋的小店主,他们侵权的情节往往比较轻微,侵权恶意也不明显,对他们的判赔金额会远低于生产商。”陈娟娟说。

为了扭转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低、维权难”局面,《知产保护意见》要求,全市法院要坚持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充分发挥法定赔偿制度全面补偿权利人损失和惩罚侵权行为的双重功能,综合考虑侵权事实和情节、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价格侵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合理开支等多方面因素,全面覆盖权利人的全部损失和维权成本,同时兼顾维护市场竞争公平、行业发展稳定的大局,注重均衡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

有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额最高限额的,根据当事人请求及现有证据,可以在法定赔偿额上限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和对与疫情防控相关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知产保护意见》强调,不能让违法行为得利。通过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积极运用诉讼证据规则解决“举证难”问题

《知产保护意见》要求,要健全有利于侵权事实查明的证据审查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和充分运用证据披露规则,对权利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及时依申请出具调查令,必要时可以依申请调查取证。加大对妨碍事实查明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制裁毁损、隐匿和伪造证据、阻碍和抗拒保全等举证妨碍行为。

“和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相比,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的价值、收益、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收益,这些事实认定的难度更大。”陈娟娟强调,侵权人往往不会主动提供其掌握的可以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权利人也缺乏足够的取证能力收集到这些证据。比如侵权人因侵权所获收益,往往需要侵权人的财务账册、销售记录等证明。这些材料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客观上难以获得,这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当运用证据披露和证据妨碍规则,要求侵权人提供己方持有的证据,若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如果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当事人无法自行收集的,也可通过发布律师调查令、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取得该证据,例如,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查处过,原告无法直接获得行政查处中涉及的证据材料等,此时可申请律师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来帮助权利人依法维护权利。

着力构建知产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知产保护意见》强调,全市法院要深化“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加强综合保护力度。积极推进繁简分流机制改革,提高审判效率。

着力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司法救济实效。要进一步构筑多元化、立体化的知识产权纠纷化解体系,探索“诉源治理”更多途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摆在前面。广泛发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各类调解主体参与调解,积极搭建和完善诉调对接平台,形成行政、司法、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等多元解决机制。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平台,积极运用“移动微法院”等开展远程在线调解、网上庭审,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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