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彩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华彩新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字号,不一定具备当然的合法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曾有在他人企业的任职经历,而在相同的行业内,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作为企业名称,该故意攀附,也易于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对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的侵犯,系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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