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跨域立案工作规范(试行)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就近、便捷的跨域立案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本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跨域立案是指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就近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立案事务,该人民法院应当代为提供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等服务,并协助受诉法院办理登记立案工作。当事人选择提交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是协作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管辖法院。
第二条 提供跨域立案服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便利群众诉讼原则。让当事人在协作法院的诉讼服务大厅享受到与管辖法院相同的诉讼服务。
(二)依法办理原则。跨域立案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立案、管辖、送达和期间的规定。
(三)联动协作原则。协作法院和管辖法院应当强化协调,主动配合,高效办理当事人的跨域立案申请。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跨域立案工作。
第四条 本院作为协作法院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代为核对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代为核对起诉、自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全部推送至管辖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材料明显不齐全的,向当事人释明应当补齐的材料;当事人拒绝补齐并坚持提交申请的,在告知后果后,推送现有材料,并注明情况。
(三)代为接收起诉状或申请书、主体资料、授权委托材料、证据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立案材料,并转递至管辖法院。
(四)积极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电子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方式,并当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 本院作为管辖法院时,应指定专人处理跨域立案申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的,将《受理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电子送达的,将上述文书及《送达回证》邮寄送达给当事人,或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委托协作法院送达给当事人。
(二)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起诉、自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即时制作《补充材料通知书》,并通过信息系统推送至协作法院,由协作法院告知当事人。
(三)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即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协作法院反馈,告知当事人本院将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六条 有关登记立案工作的其他要求,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202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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