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对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采取个案考核、年度考核和整体考核的方式进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标准是一样的。
破产管理人工作评分共6项,满分为100分,另设维稳表现突出加分项目和一票否决项目。评分的细则如下:
一、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和保管(20分)
1.是否有完备、详细、清晰的财产接管方案。该方案有无报法院备案。
2.接管财产有无书面记录、财产清单等一整套交接手续,交接手续是否全面、完备,有无建立详细的财产状况明细清单。
3.交接过程有无认真核实清点资产状况、财务资料。对危险品、化学品等财产的保管及处理是否妥当。对易损、易腐、易跌价财产处理是否及时。
4.财产的保管方式是否妥当。包括机器设备是否统一存放保管,厂区出入口的保安情况,财产的防水防电工作等。
5.有无建立定期巡视制度及定期汇报制度。
6.保管财产是否出现被盗。
7.接管中对供应商要求提货或者工人工资问题有无完备的处理方案。
8.接管中的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9.是否有完备、详细的留守人员方案。
10.留守人员的聘用程序是否合法、有无报法院审批。
11.是否存在擅自处理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情况是否严重。
12.是否及时、主动调查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上报法院。
13.是否及时、主动协助评估、审计机构处理财产的评估审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完备。在协助过程中是否存在拖沓。
14.是否积极主动及时催收应收账款。
15. 管理人在接收、保管财产中的有关费用支出是否合理。
二、财产的变现(10分)
1.财产变现方案与处置程序是否合法。
2.制定财产变现方案是否考虑到公平、公正。
3.在财产变现方案表决前,是否有与法院、债权人委员会沟通。
三、债权的申报和审核(25分)
1.债权申报通知是否通知当事人。
2.对申报的债权是否有登记造册。档案是否齐全。
3.对申报的债权资料审查是否详细、准确,包括:申报债权有无依据、数量是否真实、债权人身份核对、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清偿、有无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务、是否优先债权等。
4. 当债权有异议时,其处理方法是否得当、在与此相关的诉讼中是否积极尽责。
5.是否制作了职工债权并申报、是否按程序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四、 分配方案的制定、实施(10分)
1.分配方案中各债权数额和分配数额是否正确。
2.是否已正确核对了各债权人的银行账号。
3.是否按照法院要求及时准备好相关的表格和划款手续。
4.对债权人注销、变更等原因导致收款人名称变更和委托收款的,提请划款时是否已办理好相关的工商查询、公证和委托手续。
5.因划款需经法院审判部门、财务和银行各个环节,需要一定的时间审批、办理,是否向各债权人做好解释、安抚工作。
五、档案管理(10分)
1.财产接管、保管、变现、债权人会议的资料是否齐备,是否均整理归档。
2.是否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档案室是否符合档案存放的要求。
3.是否由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4.是否建立了内部的档案管理规范。
六、管理人工作是否主动、独立、忠实、勤勉(25分)
1.对债权人、保安、村委会等提交的资料是否经过审核并出具管理人意见报告给法院。
2.提交请示、报告时是否提供详细的证据材料。
3.提交的请示、报告是否已经审查详细,数据审查等是否准确。
4.出现问题时,是否做好债权人等的安抚工作。
5.处理工作的主动性及独立性:是否事无巨细均请示法院;能否积极主动、独立开展工作。
6.有无根据工作进展建立阶段性汇报制度。
7.管理人团队的构成是否包括了法律专业人士和财务专业人士,是否能应付涉及法律和财务方面的问题。
8.管理人是否有人力、物力应付突发事件。涉及到工人遣散问题时,管理人是否有垫付工资的能力和行为。
七、加分项目(5分)
管理人有突出表现的,例如:1.积极、主动、依法遣散工人、垫付工资;2.在财产变现过程中,积极寻找买家以促成财产变现价值的最大化;3.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评价较高;4.促成重组、和解,协助法院调研、交流;5.其他。
加分范围为1-5分,视具体情况而定。
八、一票否决情况
是否存在擅自处理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如果存在此行为,并最终导致了债务人资产的流失,情况严重的,管理人又不肯赔偿的,一票否决。
九、其他
本考核标准未涉及的破产管理人考核事宜,参照适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入册司法委托中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试 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委托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本考核标准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